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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首次網上“追討”企業欠薪
近日,中山市人社局網站公佈瞭一份《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文要求板芙鎮一傢涉嫌欠薪的企業負責人於規定日期接受欠薪調查並協助處理。據悉,這是該市發出的首個網上欠薪案件配合調查處理公告。
記者昨日從該局瞭解到,《公告》涉及的企業負責人李某並未按約定日期前往配合調查,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李某被初步認定欠薪逃匿,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 板芙鎮一鞋廠主被認定欠薪逃匿
本月13日,板芙鎮加華鞋面加工坊14名員工集體到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板芙分局反映,該企業負責人李某拖欠工人今年5、6、7、8月共計4個月工資。接到投訴後,人社局板芙分局啟動瞭調查程序,核實情況後,在工廠所在地張貼瞭一份《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企業負責人在24小時到場處理欠薪情況。
加華鞋面加工坊負責人李某並未如期到人社局板芙分局配合調查。15日,市人社局根據相關規定,在官方網站對外公佈瞭這一欠薪案件配合處理公告。公告要求,加華鞋面加工坊企業負責人需於本月20日11:00前到人社分局接受調查,否則視為欠薪逃匿。
昨日,負責跟進此事的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透露,板芙加華鞋面加工坊企業負責人再一次失約,並未現身配合處理欠薪事宜。目前,該負責人李某已被初步認定欠薪逃匿,涉嫌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下一步案件將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據瞭解,此份公告是根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作出的。“人社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動負責處理涉嫌欠薪案件,但在這之前,有關調查處理公告送達的方式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這個條例出來以後,如何送達公告就有瞭一個非常清晰的操作方式。隻要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人代表沒有按照公告限定時間配合人社部門的調查,在調查時限過期後,就可界定為欠薪逃匿。”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
新依據 欠薪界定法律依據更加明確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於今年5月份開始實施,該條例的最大亮點是明確瞭欠薪界定依據,為涉嫌欠薪案件提供更充分的評判理由。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用電話、書面或者張貼公告,以及其他可以音響後級系統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人力擴大機改電容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用人單位名稱、涉嫌欠薪情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此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公告通知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資的有關規定處理。若用人單位的欠薪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公告期則縮短為三日。
新賠付 欠薪逾期不付賠償金最高達1倍
除瞭在欠薪界定方面提供瞭明確的依據之外,在欠薪逾期不付方面,《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關的新規定。據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若用人單位發生欠薪,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屢教不改”,則會從重處罰。該條例第五十四條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經人社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據悉,《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縮短瞭涉嫌欠薪事件的辦案時間,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規定,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的結果,人社部門將自立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相比國傢規定的辦案期限,縮短瞭30個工作日。
高溫津貼數年未漲 尷尬瞭誰
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瞭,但是多地標準已數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汽車重低音電容
近日,中山市人社局網站公佈瞭一份《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通知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內文要求板芙鎮一傢涉嫌欠薪的企業負責人於規定日期接受欠薪調查並協助處理。據悉,這是該市發出的首個網上欠薪案件配合調查處理公告。
記者昨日從該局瞭解到,《公告》涉及的企業負責人李某並未按約定日期前往配合調查,根據《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李某被初步認定欠薪逃匿,將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案例 板芙鎮一鞋廠主被認定欠薪逃匿
本月13日,板芙鎮加華鞋面加工坊14名員工集體到中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板芙分局反映,該企業負責人李某拖欠工人今年5、6、7、8月共計4個月工資。接到投訴後,人社局板芙分局啟動瞭調查程序,核實情況後,在工廠所在地張貼瞭一份《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欠薪案件公告》,要求企業負責人在24小時到場處理欠薪情況。
加華鞋面加工坊負責人李某並未如期到人社局板芙分局配合調查。15日,市人社局根據相關規定,在官方網站對外公佈瞭這一欠薪案件配合處理公告。公告要求,加華鞋面加工坊企業負責人需於本月20日11:00前到人社分局接受調查,否則視為欠薪逃匿。
昨日,負責跟進此事的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透露,板芙加華鞋面加工坊企業負責人再一次失約,並未現身配合處理欠薪事宜。目前,該負責人李某已被初步認定欠薪逃匿,涉嫌觸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下一步案件將移送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據瞭解,此份公告是根據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四十二條作出的。“人社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動負責處理涉嫌欠薪案件,但在這之前,有關調查處理公告送達的方式並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這個條例出來以後,如何送達公告就有瞭一個非常清晰的操作方式。隻要企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或法人代表沒有按照公告限定時間配合人社部門的調查,在調查時限過期後,就可界定為欠薪逃匿。”市人社局相關工作人員介紹。
新依據 欠薪界定法律依據更加明確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於今年5月份開始實施,該條例的最大亮點是明確瞭欠薪界定依據,為涉嫌欠薪案件提供更充分的評判理由。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用電話、書面或者張貼公告,以及其他可以音響後級系統確認收悉的方式,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人力擴大機改電容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通過當地新聞媒體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門戶網站,公開用人單位名稱、涉嫌欠薪情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基本信息,公告通知其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
此外,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前款規定公告通知後,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按照《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以逃匿方式拖欠工資的有關規定處理。若用人單位的欠薪等勞動保障違法行為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公告期則縮短為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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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瞭在欠薪界定方面提供瞭明確的依據之外,在欠薪逾期不付方面,《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也有相關的新規定。據該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欠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若用人單位發生欠薪,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仍不接受調查或者配合處理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引發嚴重影響公共秩序事件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如果用人單位“屢教不改”,則會從重處罰。該條例第五十四條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經人社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在一年內又發生同類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據悉,《廣東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縮短瞭涉嫌欠薪事件的辦案時間,更有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規定,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根據調查的結果,人社部門將自立案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相比國傢規定的辦案期限,縮短瞭3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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